开封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以下简称“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6m(含6m)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或虽未超过6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以下简称“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以下4m(含4m)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边坡与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封市行政区域内边坡与基坑工程的环境调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所辖区域内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及各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具体负责边坡与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成立“开封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工作
以下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应由“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一)土质边坡高度超过10m(含10m);(二)土质边坡高度虽未超过10m,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划分标准边坡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边坡;(三)基坑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四)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7m,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划分标准基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