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口腔诊所的条件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
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的审批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