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与保护摘要: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历史文化名城已成为当前旅游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资源
但在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开发过程中却往往出现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旅游资源的开发相矛盾的问题,致使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开发失去了可持续性
本文就旅游开发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从具体实例探究如何实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其开发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资源保护一.引言:文化名城记载着城市的发展信息、蕴涵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是我国古代城市规划建设的典范,也是全人类的宝贵财富
今天,越来越多的历史文化名城变成了闻名遐尔的旅游热点城市,但同时,由于旅游开发过程中一些不恰当的建设行为,导致历史文化遗产遭到破坏[1]
因此,必须明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其开发之间存在的矛盾,在保护的前提下实现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开发
本文通过对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的理论基础的探析及相关历史文化名城开发实例的分析,探究了实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其开发的和谐统一的途径
二.历史文化名城与旅游开发概念(一)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保护历史文化名城(HistoricalandCulturalCity)的概念是我国特有的,相当于国外的历史文化遗产(Heritage),国外一般叫作“古城”(OldCity),“历史城市”(HistoricalCity)等等,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概念叫“历史城镇”(HistoricTown)[2]
1982年《文物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文化遗产制度的形成,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并正式提出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确定的法律概念,历史文化名城必须具备下列要素:①保存文物特别丰富;②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③是一座正在延续使用的城市;④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核准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