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投资后的会计核算方法 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业占有相应份额,此时,有限合伙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耒作明确规定
假如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
记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属不当,因为《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为此,笔者建议增设长期投资科目,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
投资以后,对于投资的核算方法存在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原则,应采纳成本法
这种核算方法也贴近《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的视同销售问题 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既可以采纳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纳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
但是,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时,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贷
但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不同的投资方式下,相应产生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以及接受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18 号)规定,除符合条件的整体资产对外投资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按资产公允价值对外投资两项业务处理
相应地,接受投资的企业,其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也为公允价值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规定的计税原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