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金运营的管理,明确资金的日常管理范围,有效控制资金风险,保证经营活动高效顺利的进行,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子公司、各部门涉及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活动。第二章现金管理第三条本公司现金由财务部负责管理,现金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特殊需要超出限额的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并采取特别措施确保现款安全;使用的保险柜应定期进行密码更改,保险柜钥匙要妥善保存。第四条必须加强对现金收入的管理,不得以收入的现金直接用于开支,禁止挪用现金、坐支现金。第五条相关部门发生现金收付业务后,由财务部负责收付现金,保险柜中不保存大额现金,若保险柜中的现金超过规定的库存现金的限额,财务部出纳应将超额的现金送存银行。第六条因业务需要长期借用备用金的,应严格控制范围和限额,原则上旧账不报新帐不借,所有个人因公借款均需统一使用专用借据。第七条合理控制现金支付的范围。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允许在以下范围内使用现金:1、员工的工资及津贴;2、个人的劳动报酬;3、各种劳保福利费及其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4、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邮电通讯费;5、支付不足转账起点的零星款项;6、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支付现金的支出。第八条现金支付的限额及审批权限:支付业务款项给集团外的单位超过 1000 元的,原则上需采用转账方式,不得用现金支付。特殊情况超出规定限额的,必须经财务主管人批准。第九条出纳人员应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每天工作日结束之前,出纳人员必须清点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结存额核对相符,同时编制现金盘点表。月底结账时,必须做到现金日记账和总账余额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账账相符。第十条财务部负责人应不定期地会同出纳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点,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存档。第十一条现金出现盘亏、盘盈的情况,在报有审批权限的管理层审批后,总账会计根据批示意见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第十二条现金管理内部控制:1、不准白条抵现;2、不准私人借支公款;3、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4、不准造假用途套用现金。5、不准用银行账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或公款私存,不准设立小金库。第三章银行存款账户管理第十三条本公司在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前,应填制开户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开户行、账户、开户原因、财务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