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金运营的管理,明确资金的日常管理范围,有效控制资金风险,保证经营活动高效顺利的进行,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子公司、各部门涉及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现金管理第三条本公司现金由财务部负责管理,现金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特殊需要超出限额的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并采取特别措施确保现款安全;使用的保险柜应定期进行密码更改,保险柜钥匙要妥善保存
第四条必须加强对现金收入的管理,不得以收入的现金直接用于开支,禁止挪用现金、坐支现金
第五条相关部门发生现金收付业务后,由财务部负责收付现金,保险柜中不保存大额现金,若保险柜中的现金超过规定的库存现金的限额,财务部出纳应将超额的现金送存银行
第六条因业务需要长期借用备用金的,应严格控制范围和限额,原则上旧账不报新帐不借,所有个人因公借款均需统一使用专用借据
第七条合理控制现金支付的范围
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允许在以下范围内使用现金:1、员工的工资及津贴;2、个人的劳动报酬;3、各种劳保福利费及其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4、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邮电通讯费;5、支付不足转账起点的零星款项;6、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支付现金的支出
第八条现金支付的限额及审批权限:支付业务款项给集团外的单位超过 1000 元的,原则上需采用转账方式,不得用现金支付
特殊情况超出规定限额的,必须经财务主管人批准
第九条出纳人员应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
每天工作日结束之前,出纳人员必须清点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结存额核对相符,同时编制现金盘点表
月底结账时,必须做到现金日记账和总账余额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条财务部负责人应不定期地会同出纳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点,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存档
第十一条现金出现盘亏、盘盈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