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车副驾驶员是否受商业三者险保障【案情回放】2006年5月11日,姚某驾驶赣F货车途经广东陆丰,追尾碰撞到前面因爆胎而停在路边由雷某驾驶的赣D货车尾部,致使赣F车乘客李某死亡、罗某轻伤及赣D车底下换轮胎的副驾驶员陈某重伤(双大腿截肢、三级伤残),两车严重损坏
经陆丰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雷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后,姚某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受害人陈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赣F车主及其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币1035494
由于赣D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50万,陈某以第三者身份将其作为共同被告,请求承担30%赔偿责任计币443783
一审法院以原告陈某“属于本车人员,不是第三者,因而无权诉请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为由驳回了其对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9月11日,二审法院作出(2007)汕中法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陈某一审提出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30%赔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作处理,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2007年11月21日,陆丰市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重审
2008年1月16日,重审法院作出(2006)陆法刑重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载明:陈某作为赣D被保险车辆本车人员,无权诉请某保险公司给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陈某作为赣D车主,随车司机,在事故中负有一定过错,因此陈某请求某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承担30%计款443783
24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保险公司尚未收到原告方上诉材料
【案件点评】通过一、二审及重审,某保险公司再次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