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J 总务处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SDCJ 总务处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工程项目法律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明确责任和实施程序,强化工程质量管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电、暖(冷)、气(汽)、电梯等基础设施改造、维保、房屋修缮和零星维修以及一般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单项工程估算 50 万),根据管辖范围由总务处负责的工程项目。 第二条 工程管理科是总务处内部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各类工程的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使用)部门协助工程管理科实施现场管理。 第三条 工程实施一般情况下应根据立项审批、工程招标、签订合同、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审计结算等程序进行,无特别情况不得变更工程实施程序。 第四条 立项审批 使用总务处修缮费实施的工程,工程立项一般先由管理(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工程管理科会同管理(使用)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由工程管理科做出施工方案及项目预算,并负责报总务处和校领导审批立项;学校其他部门申报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使用)部门报学校审批立项,工程管理科根据规定流程组织实施。 施工方案确认后,原则上不得再进行内容、项目的调整或增加,如确需增加,应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按经费来源由工程管理科或者项目管理(使用)部门向学校申请增加资金预算,待批准后,予以调增。 抢修工程项目,工程管理科应于事前向相关处领导报告,经同意后,由工程管理科及时安排抢修施工,同时填报《抢修工程项目申报单》,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条 工程招标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者单项金额 1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科汇总有关资料报送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招标。 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单项金额 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总务处参照学校招标办法组织工程招标。招标组成员由有关处领导、工程管理科及管理(使用)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且单项金额 1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抢修工程项目、单项金额 1 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科安排经学校招标的零星工程施工入围单位进行施工。 第六条 合同签订 工程项目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合同由工程管理科起草,经相关处领导审批后,根据学校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签订。 抢修工程项目,应于事前向相关处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可先行施工,事后及时补签合同。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