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X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xx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法律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xx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项目法人招标工作,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法人招标活动
第五条市监察部门依法对项目法人招标实施全程监督
第六条项目法人招标评标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市土地储备机构的代表和有关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 9 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工程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部门和机构代表,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代表 1 名,以及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从市进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等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中随机抽取邀请的代表组成
第七条参加项目法人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具有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基本帐户开设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开发业绩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且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项目法人招标根据下列程序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发出投标通知书;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第九条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周期、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质量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