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学习之我见 《物权法》自 20xx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权法是法律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第 2 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xx 年,李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馆馆长,出售月球土地,颁发所有权证,很快就被工商部门取缔
月球土地是李某无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受法律保护
起草背景: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
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
意义:物权法是法律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合同法》共同构筑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
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三种
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关于“定分止争”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
名分已定,解决纠纷就有了依据,社会才有正常的秩序
关于物尽其用
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力和对物的保护,发挥物的作用,有利于鼓舞人民制造财宝,实现民富国强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 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