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不服专利无效案 (2024)一中行初字第 709 号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4)一中行初字第 709 号 原告南京金钥匙城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民营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徐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玉璇,男,汉族,1973 年 3 月 19 日出生,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 2 号。 委托代理人田军锋,男,汉族,1971 年 3 月 28 日出生,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乔建里 21 楼211 号。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银谷大厦 10~12 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钟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张志杰,男,汉族,1971 年 4 月 15 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新闻北里 20 栋 3单元 101 室。 第三人房力,男,汉族,1971 年 11 月 2 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 215 号楼 1005 号。 第三人娄宁伟,男,汉族,1964 年 10 月 2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青云北区 12 栋 21 号。 上述三第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述三第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宁光,男,汉族,1966 年 9 月 13 日出生,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北苑 3 号院医 1 楼 103 号。 原告南京金钥匙城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南京金钥匙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24 年 4 月 13 日作出的第 7042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 7042 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 2024 年 7 月 13 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通知张志杰、娄宁伟、房力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 2024年 10 月 1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南京金钥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玉璇,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钟华、程强,第三人张志杰、娄宁伟、房力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就南京金钥匙公司针对张志杰、娄宁伟、房力共同拥有的名称为“大型装饰灯具(风车灯)”的 01350883.0 号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