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采购竞争性谈判的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政府采购的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操作程序,提高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使工程采购竞争性谈判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工程采购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的工程政府采购活动包括工程采购项目中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装修及与工程相关设备的采购
第三条工程采购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扩大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范围
二、公平公正原则
工程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三、诚实信用原则
谈判小组成员和参与谈判的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都应严格遵守谈判纪律,忠实地履行职责,对谈判过程和内容保密,不得向供应商和其他无关人员透露谈判情况
第四条工程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一、落实采购计划
采购中心收到采购办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经主任、分管主任审批落实到工程采购处
二、确定项目经办人
工程采购处负责人按照项目类别,将采购计划落实到项目经办人
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应确定项目经办人和协办人各一名;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各一名
三、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一)项目经办人接到采购计划,应及时与采购人联系,了解采购项目的具体需求,明确工程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和资质条件要求
(二)认真审核采购计划是否符合工程采购条件:1、采购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对文物保护建筑进行修缮的,还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采购人应提供相关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及技术标准、施工范围等谈判资料;3、采购人提出的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