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思考及对建设法治国家的启示----读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有感《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是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阐述其综合法理学思想的一部法学名著
博登海默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和政治学教授,他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积极响应霍尔的倡导加入了综合法理学运动,著有《法哲学75年的进化》等书,其代表作《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是在其1940年出版的《法理学》一书基础上撰写的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分为法哲学的历史沿革、法律的性质与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等三部分
其核心是作者对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的哲学思考,“即对法律的基本性质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分析
”在本书中博登海默从哲学和方法论的高度来思考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对法律的利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与行政、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进行了比较
这些重要的论述对我们如何建设法治国家很具有启发意义
(一)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中,博登海默根据整体观的研究方法,力图确定法律的基本性质,厘定并描述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他把法律看做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实际上也把道德因素、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等包括在法律概念中
博登海默认为:“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生活中,尽管也存在无序和混乱的现象,但常规性压倒了脱轨性,规则压倒了例外,秩序压倒了无序
人类之所以倾向于有序的生活(如建立政治或组织社会单位等),有着深刻的心理根源:第一,人具有重复在过去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经验或安排的先见取向;第二,人在受到他人专横待遇时会产生反感,这种反感促使人们倾向于将社会交往置于规则的支配之下
”博登海默指出:“秩序概念所关涉的乃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社会生活的实质
规则并不足以创造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生活样式
”我们必须把注意力转移到正义上
正义的目标是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同时促进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