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体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原则,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充分履职,严格追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实施
监督的基本工作单元为监督小组,监督的工作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全部过程
监督小组在监督科科长的直接负责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以下监督工作,应由相同或相近专业不少于两名监督员参加:① 监督交底;②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③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监督;④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⑤ 每月的工地现场巡查;⑥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监督文书及监督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监督文书中若涉及实体质量及技术问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监督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初步决定意见,由站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下达处理决定书,站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站务会研究的,由站务会议研究后再下达处理决定书
本条款中重大问题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对责任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③对工业园区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第五条督查指导科在站长的领导下组成抽查巡查小组,对各科室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每月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质量安全监督一线人员,对正常管理项目必须每月至少 2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项目,每月至少 3 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督查检查,对非正常监督项目(重点项目)每月至少 4 次进行质量安全跟踪记录和查处,并将所有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及时登录站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和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
对非正常监督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质量问题,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