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择权协议本选择权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2011 年___月日订立:(1)[信托公司](“甲方”),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登记地址为【】;(2)【投资公司】(“甲方资金委托方”),为甲方的关联方,系一家在中国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3)【机械公司】(“乙方”),一家注册于安徽省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址为【】;及(4)【个人】先生(“丙方”),系借款人之实际控制人,中国居民,身份证号为【】,住址为【】
甲方、乙方和丙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各方”,分别称为“一方”
鉴于:(1)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其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
(2)丙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拥有乙方【5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为乙方的实际控制人
(3)各方已于 2011 年【】月【】日签署了《贷款协议》,约定由甲方资金委托方通过甲方向乙方提供信托贷款,并由乙方和丙方授予甲方资金委托方针对乙方进行股权投资的选择权利
为此,本协议各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 授予选择权乙方及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予甲方资金委托方下列权利:1
1甲方资金委托方有权选择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于乙方 2012 年审计报告出具一个月内或者 2013 年 6 月 30 日前(两者中孰先者为准)(“行权期限”),随时有权自主决定选择以行权价格向乙方增资
2甲方资金委托方行权增资投资额度合计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且累计占乙方的股比不超过10%
包括:(1)与《贷款协议》下贷款应计本息合计金额相等(本金为 5000 万元,利息为单利年 9%*实际借款时间)的投资(“A 类增资”;及(2)剩余金额的增资,即:以甲方资金委托方以合计获取乙方不超过 10%股权为限,合计增资投资额度扣除上述 A 类增资后的余额“B 类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