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合同模版(2) 1、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评估、登记、保险、公证、鉴定、保管等费用, 由借款人负责支付。 2、借款人种类为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向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商办理下列第_____________种类保险险种: 1、车辆损失险 2、第三者责任险 3、机动车辆盗抢险 4、自燃险 5、保证保险 6、财产保险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 保险商经贷款人授权后,可将金额在 5000 元以下的赔偿金支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取得赔偿金后将赔偿金用于保险事故的善后处理,如:支付车辆的维修费用、赔偿保险事故的受害人等。 保证条款 第十七条 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八条 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九条 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 2 年,自本合同“借贷条款”规定的贷款到期之日起计算。借款人分期还款的,保证期间则分别自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当期贷款之日起计算。如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亦相应提前履行。 第二十条 贷款人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 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如借款人未按借贷条款的约定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贷款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应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催款通知后 15 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因保证人受到的任何指令、财产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力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及时提供相关的经济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根据约定承担责任。 质押条款 第二十六条 出质人将其有权处分的《质物清单》载明的质物的全部权益质押给贷款人,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出质人承诺 1、以合法享有的质物出质,出质行为真实、合法; 2、将质物或其权利凭证于贷款发放之日起移交贷款人占有; 3、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