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中山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和有关财会工作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配备兼职(或专职)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务纪律;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仔细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协会管理制度
第四条 协会根据单立账户、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原则进行财务及会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协会由会长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条 协会重大财务问题,应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七条 会计应根据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的记账方法记账
第八条 以公历年为会计记账年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
会计应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收支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收支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 会计记录必须清楚并便于检查和利用
第十二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三条 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及时向执行会长、秘书长报送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出收支
第十五条 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协会银行账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协会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十六条 协会每日现金余数,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
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