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20XX 年 4 月 26 日临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XX 年 7 月 31 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大气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构)筑物的拆除等工程施工活动以及相关运输活动的扬尘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是指建筑施工现场工程施工以及建筑土方、渣土、垃圾、砂石等在清运、堆存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加、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加大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查,建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