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严格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发〔20XX〕32 号 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全旗房地产市场全面持续健康进展,现将严格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 5%至 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我旗现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额度经 2024 年第 12 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具体收费标准为:多层(17 层)住宅 50 元/平方米、高层(8 层以上)住宅 80 元/平方米。 为科学合理收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合我旗实际,经讨论,对收缴住宅专项资金标准作出调整细化。收缴标准调整如下: 1.步梯楼:50 元/平方米; 2.电梯:单电梯 80 元/平方米、双电梯 100 元/平方米; 3.与住宅小区管网共用的商业:100 元/平方米; 4.商住一体的商业参照住宅标准收取。 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和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我旗针对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 二、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若相关单位委托物业服务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标准与方式。请供水、燃气、通信、供暖、供电等相关企业严格执行。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