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一般性问题 《合同法》第 130 条规定:买卖合同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现就几个一般性问题作一简单探讨
双务与有偿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即并非所有的有偿合同均属于双务合同,并非所有的单务合同均属于无偿合同
一般来说,双务合同中的“债务”必须是合同生效以后的债务,而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其为要物合同,则标的物的交付非为合同生效以后的债务,而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属于债务
因此假如是有偿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仍属于单务合同,但为有偿合同
因此双务、单务与有偿、无偿之间的关系为:凡双务合同必为有偿合同,凡无偿合同必为单务合同
但有偿合同不一定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一定是无偿合同
对于合同书面形式要求的认识
买卖合同不要求必须采纳书面形式,因此为不要式合同无疑
但是《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合同法》第 197 条)、租赁期限为 6 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都应当实行书面形式
除租赁合同假如没有采纳书面形式,法律规定转化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其他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法律没有规定
多数学者认为这种书面形式的要求不属于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而应当属于提倡性条款
“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合同
假如合同已经得到履行,即使没有以规定或者约定的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是成立的
但从《合同法》第 36 条的规定来看,却有探讨的必要
第 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根据这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有当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可见假如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而且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