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九篇买卖合同 篇 1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对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煤炭品名和数量 1
1 煤炭品名: 煤
2 数量: 万吨 第二条 交货方式 2
1 到站交货 2
2 发站: 2
3 到站: 2
4 收货人: 第三条 质量要求 3
1 煤炭的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煤炭应当符合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收到基全水分 Mt ≤38
00%t 收到基代位发热量 Qnet,ar ≥3300kcal/kg 收到基挥发份 Var ≥20
00% 收到基全硫 St,ar ≤1
2 所供应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会对卸输煤设施和、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
第四条 数量确定和质量检验 4
1 数量确定 以 轨道衡检斤数量为准
2 质量检验 以煤炭到站时乌海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如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五条 煤炭价格 5
1 标准价格:指煤炭质量标准完全符合要求的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
乙方向甲方销售煤炭的标准价格为元/吨
价格随行就市,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后双方签定的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2 结算价格:指煤炭到港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
3 基本价格 5
1 当低位发热量 Qnet,ar ≥3300kcal/kgjf ,根据下式计算: 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
104 元/兆卡)元/吨
当低位发热量 Qnet,ar ≤3300kcal/kgjf,根据下式计算: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
102 元/兆卡)元/吨
4 质量调整价 5
1 当收到基挥发份 20
00%时,第降低 1%减价钱元/吨
不足 1%按比例计算
第六条 煤款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 以银行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