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
2024 年 10 月 14 日**电梯公司与**大卖场公司签订《电梯设备合同》,合同标的为 33 台电梯(编号: 3001/3033),总金额 8224000
合同签订后, **大卖场公司在支付了三十三台电梯(3001/3033)10%定金和九台电梯(3025/3033)65%提货款后,未再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
而是由**地产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6 月 9 日、24 日、12 月 15 日付清 3025/3033九台电梯的 25%的余款(该九部电梯已交付,双方无争议)和3001/3024 二十四台电梯的 65%的发货款 4047044 元
2024 年 12 月 20 日**电梯公司将 3001/3024 二十四台电梯全部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验收(检验结论为合格)
**地产公司接收并实际使用该电梯
根据《电梯设备合同》第三条约定, **地产公司应于 2024年 1 月 2 日 付 清 3001/3024 二 十 四 台 电 梯 的 25% 的 余 款1556555
但**地产公司以其不是合同中的买受人,只是代案外第三人**实业公司支付货款,接受电梯为由拒付上述款项
**电梯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地产公司支付给原告电梯款 1556555 元,并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 77828 元
二、案件点评:
接受委托后,笔者结合**电梯公司的陈述和提供的线索,展开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经查:
1、2024 年 1 月 26 日、3 月 4 日被告**地产公司两度给原告发“供货通知”
2、2024 年 6 月 9 日、24 日被告**地产公司支付给原告二十四台电梯款 4047044 元
而这 4047044 元正好是 3001/3024 二十四台电梯总金额 62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