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范本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颜宇丹律师,作为贵司与深圳市 B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程序的代理人
贵司已向本所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有关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现根据相关资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建议: 一、本所代理律师代理贵司于 20xx 年 X 月 X 日向深圳市 XX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深圳市 B 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 XX 万元的财产
XX 区人民法院于20xx 年 X 月 X 日作出(20xx)深 X 法立保字第 XX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 XX 万元的财产
本所代理律师代理贵司于 20xx 年 X 月 X 日向 XX 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联调,法院于当日作出(20xx)深宝诉前联调第 XX 号《诉前联调受理通知书》
由于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 B 公司,于 20xx 年 X 月 X 日作出《诉讼建议函》,将有关材料移交法院
本所代理律师于 20xx 年 X 月 X 日代理贵司向 XX 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有关材料,XX 区人民法院作出 NO 《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审理,案号为(2024)深(X)法(民二初)字第(X)号
二、综上所述,本所代理律师认为:除劳动债权、欠国家的税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优先受偿外,已实行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一定条件下的优先受偿权,但必须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即通过法院调解取得生效调解书,或通过诉讼取得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债权
否则,即使对被执行人已实行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也无权参加财产分配
三、因 XX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