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爆粉尘设备运行维护要求1. 涉爆粉尘场所的出入口、生产区域及重点危险设备设施等部位,应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2. 涉爆粉尘场所应有便于检查、维护和清理的通道。3. 爆炸性危险场所的设备设施特别是安全装置设施应按计划进行点检和维护。4. 防爆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5. 防爆设备应按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运行。6. 对检修承包单位的检修方案中涉及粉尘防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7. 检修维修工具应当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铁质检修工具。8. 涉爆粉尘场所禁止交叉作业。9. 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末,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10.检修维修作业应当实行专项作业审批。作业前,清洁检修现场地面和设备表面沉积的灰尘。检修部位与非检修部位应保持隔离,检修区域内所有的泄爆口应无任何障碍物;作业时,生产设备应当处于停止运行状态;作业后,应当妥善清理现场,作业点最高温度恢复到常温后方可重新开始生产。1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存在明火。需要动火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取得动火审批作业证;作业前应清除 10 米范围内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应停止运行;动火作业区段应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动火作业后应全面检查设备内外部,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防止粉尘阴燃;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12. 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时,应采用与动火作业相同的安全措施。13.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设备摩擦产生火花。14. 生产、加工、储运可燃性粉尘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粉尘泄露的措施,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口、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15. 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电动机外壳、传动轴、加热源等),其表面最高允许温度应低于相应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16.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17. 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18. 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19. 按标准规范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20.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21.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