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基本要求目录CONTENTS02 /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03 / 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01 / 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基本要求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基本要求0101 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基本要求损害担责制度《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首先,开发前必须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的方案并予以实施;其次,生产过程中应当优先使用情节能源、采用优良工艺设备、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防治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2 、生产经营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主要包括缴纳环境保护税、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其中尤其应承担环境恢复或修复责任。01 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基本要求实施清洁生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企 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这实际上是清洁生产的要求,清洁生产就是从生产源头进行控制,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在生产过程完成后无需再进行处理;而其他的治理措施并不对生产的过程进行控制,而是在生产过程的末端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再处理,使之达到环境要求的标准再进行排放。因此,实施清洁生产对减轻环境污染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实现减少和避免污染物产生的目的,而且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效益,因而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保护方面所十分推崇的措施和方法。01 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基本要求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 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上述内容是在旧《环境保护法》第 24 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将防治污染的责任主体进行了修改。将防治污染的责任主体由原来的“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修改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即排污者。包括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民办非 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类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经营者。2 、增加了需防治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