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协议1、协议的可撤销和可变更是指由于当事人在意思表达方面存在瑕疵而可以对已经成立的协议予以撤销或变更。2、我国《协议法》第 54 条规定:“下列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祈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签订的;(2)在签订协议步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签订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祈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注 1】协议的撤销或变更是协议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成果。可撤销的协议一经撤销,协议当事人之间便消灭协议关系,这一效力追溯到协议成立时。而协议经变更后,当事人之间仍然存在着协议关系,只是协议关系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变更的效力也追溯到协议成立时。【注 2】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所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协议,即协议在被撤销之前或变更之前均为有效协议,只有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予以变更时,协议才自始无效或效力发生变化。 假如当事人没有提出祈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积极予以撤销或变更。【例题 5:单选】下列有关无效协议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的提法中,错误的是( )。A.被撤销的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B.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C.协议被撤销的,不影响协议中独立存在的有关处理争议措施的条款的效力D.对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协议,当事人祈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可以撤销【答案】D第三节、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终止考核内容:(1)协议签订的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2)协议履行的基本原则 (3)协议终止的情形详细内容:一、协议的签订协议的签订与协议的成立是两个有亲密联络的概念。协议的签订强调的是当事人签订协议 的行为或过程,而协议的成立所体现的是协议签订活动成果,它表明当事人就协议的重要内容已经达到合意即意思表达一致。 我国《协议法》第 13 条规定:“当事人签订协议,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协议签订的两个阶段。(一)要约1、 要约的概念: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签订协议为目的,就协议的重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提议的意思表达。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2、 要约需要满足的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达。 (2)要约是以签订协议为目的的意思表达。 要约不一样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但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