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有关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告知》(建标[]69 号)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获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合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如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措施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获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如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获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如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行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如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当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镇建设部原则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格考试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立案
第七条 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 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 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当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原则、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 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与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