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2024 年 11 月 29 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法律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进行考试、考核,认定其职业资格。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科学、法律规范的原则。第四条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州(地、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级的职责对职业技能鉴定进行管理。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管理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第五条盛州(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工作和提供技术服务。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第六条经初级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在同一职业(工种)岗位工作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初级职业资格鉴定。经中级技能培训或者中等专业教育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满两年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中级职业资格鉴定。经高级技能培训或者高等专业教育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申请高级职业资格鉴定。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或者获得国家级、省级技能竞赛名次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技师职业资格鉴定。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申请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有特别贡献或者技术专长的劳动者,经单位推举或者个人申请,可以提前或者越级申请职业资格鉴定。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国家对申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从事国家和省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和实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的职业(技术)院校的学生,应当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其他劳动者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用人单位招用需持证上岗工种的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本省需持证上岗的工种,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八条从事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持证上岗工种的在岗人员,在本条例施行前未取得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