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上诉状 上诉人:xx,男,汉族,19xx 年 10 月 20 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栈街 xx 号
被上诉人:xxx,女,汉族,1994 年 5 月 1 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 xxx 号
法定代理人:xxx(系 xxx 之母),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 xxx 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4)管民初字第 xxx 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取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 xxxx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错误
发身交通事故时,被上诉人仅系 11 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的技术、熟练程度及经验等均不能达到常人的技术水平、标准,再加之被上诉人驾驶自行车高速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 12 周岁
;因此,被上诉人未满 12 周岁擅自在机动车道上驾驶自行车高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 xxx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显然错误
2、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
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 11 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行驶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作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对其进行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8 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