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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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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24-10-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24 年 10 月 21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 36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4 年 10 月 28 日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3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第四条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实行“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 20 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 2 万元的;(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 1 万元,或虽未达到 1 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 6 个月或者数额超过 1 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 10 万元的;(七)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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