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备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详细规定。第四条 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对档案的调阅必须通过事务所有关人员同意,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置档案室,配置专人管理档案。第二章 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 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留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一样保管期限搜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第七条 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整理人员按档案规定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查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第九条 档案资料移交接受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交方应列出清单,接受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第十条 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规定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第三章 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受、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平常工作。对保留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运用。第十二条 档案室要具有六防规定: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保证档案安全。第十三条 完毕整理立卷后,要准时保管年限进行区别保管。第十四条 经鉴定销毁的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有关人员负责监号其清册要立卷归档。第四章 档案资料的查阅运用第十五条 凡查阅档案,都要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外单位按规定需查阅档案,应凭单位简介信和有关证件,并经事务所领导同意。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