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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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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 (二)执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签订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四)制定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监督公共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协调、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 (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情况; (六)审核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经第三方审计的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财务报告; (七)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接受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九)建立和完善业主委员会接待等日常工作制度; (十)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选聘方案实施情况,并提出选聘建议; (十一)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财费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十二)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 (十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 用、收益方案; (十五)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十六)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教育、劝诫;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三、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篇 2: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备案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备案 一、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全会会议记录;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 22条) 为简化手续,业主委员会在成立后可持上述材料直接向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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