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要求。第三条 公司所属企业、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指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五条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相关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职责第六条 公司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综合管理工作。(一)负责委托开展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二)负责委托开展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三)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概算进行测算,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所需资金及时到位。第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中工程建设部分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一) 负责组织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消防设计专篇;(二) 负责组织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三) 负责组织对工程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其验收的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四) 及时、如实提供安全设施“三同时”所需的工程资料、文件。第十条 设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中设备部分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一) 负责组织安全设备的选型,并对安全设备的适用性负责;(二) 负责组织安全设备验收工作,并对其验收的安全设备的工程质量负责;(三) 及时、如实提供安全设施“三同时”所需的设备资料、文件。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取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由安全环保部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项目安全预评价。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预评价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安全生产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第十四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第十五条 安全环保部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评价档案备查。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