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评估行为,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公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吉林省房地产估价规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的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业务,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的记入信用不良记录
(一)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或出具估价报告;(二)允许他人利用资质从事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三)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报告;(四)拒绝复估;(五)滥用假设条件;(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七)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条评估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应当包括建筑物、建筑物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非住宅房屋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应当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的必要成本、利润及其土地增值收益
但不考虑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期限
出让方式取得的未届满的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应当依据估价时点的出让金标准评估,但要考虑剩余年限对价格产生的影响
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附属物、地上附着物、或构筑物等不动产评估,政府有标准的参照标准评估;没有标准的,可以邀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给予帮助,但要在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中予以表述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评估
但征收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估价目的:“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产权调换房屋评估目的:“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