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农民多高层公寓物业管理费收缴实施办法(2024 试行) 余杭区农民多高层公寓物业管理费收缴实施办法(20XX 试行)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余政办〔20XX〕156 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住房保障办牵头拟订的《余杭区农民多高层公寓物业管理费收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 20XX 年第 10 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同...... 余政办〔20XX〕156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住房保障办牵头拟订的《余杭区农民多高层公寓物业管理费收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 20XX 年第 10 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 年 8 月 4 日 余杭区农民多高层公寓物业管理费收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民多高层公寓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物业管理费收缴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余杭区《关于全面推行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建设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24〕62 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入住农民多高层公寓安置房小区前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用、公共能耗费和一次性物业开办费用由出资主体承担。 农户入住五年内,自住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由出资主体承担;农户入住满五年后,物业管理费由农户自行全额承担。 农户出租房屋或转让安置房的,物业管理费由农户或受让人全额承担。 第三条 农民多高层公寓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全区统一标准,其收费标准严格按我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标明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收费依据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条 物业管理费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收取,村(社区)组织、原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协助配合。 物业服务企业书面通知农户或受让人到指定地点缴纳物业管理费。由农户承担的物业管理费,农户按时并足额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以户为单位给予已缴物业管理费的 20%奖励。安置房转让后的物业管理费由受让人缴纳,不享受奖励政策。起步阶段可按月、按季、按半年度等分段缴纳。 第五条 对当年回迁安置的农户,在办理回迁安置房资金结算时,鼓舞由农户预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待入住满一年后根据其房屋自住、出租、出售等情况核算返回其自住部分的物业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