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农民多高层公寓物业管理费收缴实施办法(2024 试行) 余杭区农民多高层公寓物业管理费收缴实施办法(20XX 试行)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余政办〔20XX〕156 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住房保障办牵头拟订的《余杭区农民多高层公寓物业管理费收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 20XX 年第 10 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同
余政办〔20XX〕156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住房保障办牵头拟订的《余杭区农民多高层公寓物业管理费收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 20XX 年第 10 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 年 8 月 4 日 余杭区农民多高层公寓物业管理费收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民多高层公寓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物业管理费收缴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余杭区《关于全面推行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建设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24〕62 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入住农民多高层公寓安置房小区前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用、公共能耗费和一次性物业开办费用由出资主体承担
农户入住五年内,自住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由出资主体承担;农户入住满五年后,物业管理费由农户自行全额承担
农户出租房屋或转让安置房的,物业管理费由农户或受让人全额承担
第三条 农民多高层公寓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全区统一标准,其收费标准严格按我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标明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收费依据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条 物业管理费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收取,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