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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亚”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朝民初字第05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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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亚”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24)朝民初字第 05670 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朝民初字第 05670 号 原告上海亚明灯泡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新公路 101号。 法定代表人刘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天吉,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国富。 被告余培鹏。 原告上海亚明灯泡厂有限公司(简称亚明公司)与被告余培鹏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天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培鹏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明公司诉称:核定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 9类、第 11 类卤化物灯、汞灯、灯具、灯具附件等商品上的;亚;商标,第 11 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电灯、灯泡的;1923;商标,均为我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 382609 号、第 236384 号和第 4314337 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亚;商标创立于 1953 年,经过原告 50 多年的使用及大量的广告投入,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信誉。;亚;商标在 2024 年、2024 年两次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24 年被评为最具活力的上海老商标,并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24 年,使用在第 11 类灯具商品上的;亚;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我公司调查发现,余培鹏销售了假冒我公司上述商标的商品。经我公司举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在余培鹏处当场查获了大量假冒我公司上述商标的侵权产品。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余培鹏: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北京日报》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 9 万元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1 万元。 被告余培鹏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亚;牌商标于 1985 年由上海亚明灯泡厂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 236284 号、第 382609 号,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分别是第 11 类的;钠灯、卤化物灯、汞灯、特种灯泡、白炽灯、气体放电灯、灯具;以及第 9 类的;灯具附件;。此后该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上海亚明灯泡厂有限公司;,经续展后商标注册有效期延续至 2024 年 11 月 14 日。;1923;商标于 2024 年由亚明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 4314337,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为第 11 类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电灯、灯泡;,注册有效期至 2024 年 4 月 13 日。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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