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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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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推举 18 篇)篇 1: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 委托人 全权委托受托人 持贵公司要求的必备文件,以委托人的名义前往贵公司代为办理上述申请合同解除事项。并郑重声明凡由本授权委托书引发的法律纠纷与贵公司无关,本授权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xuexila 20xx 年 x 月 x 日篇 2:保险合同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超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 4999 弄 23 号 3067 室,法定代表人:金莉莉,总经理。送达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40 号中联大厦1104 室。代理人:晋毓龙,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621818325 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馆驿后 2 号 7、8、11 楼。法定代表人:李晓民。送达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铭和苑桂雨坊 11 幢商铺 3 号,法务经理电话:057187000170 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保险理赔款 84000.85 元。 2.请求依法裁定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所有的沪 B86626 重型自卸货车于被申请人处投保了 100 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他保险且附有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间自 9 月 16 日零时起至 9 月 15 日二十四时止。206 月 18 日 8时 34 分许,该车在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沪宜公路路口处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王康红相撞并使其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康红不承担责任,保险车辆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后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嘉民一初字第 3097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在交强险限额之外共赔偿王康红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 334365元。1 月 9 日,经法院协助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理赔款246364.15 元,扣除律师费 4000 元,仍然少赔 84000.85 元。 申请人多次交涉无果,特依法申请仲裁,请求贵仲裁委依法仲裁,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杭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篇 3:保险合同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A,男,49 岁,汉族,B 公司职工,现住河南省杞县宗店镇******。 被申请人:B 公司。 法定代表人:C。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 6 月份至 12 月份及 201 月份至 6 月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计 3168 元,补交 1 月份至年 12月份未足额交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差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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