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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诉讼路径及效力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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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诉讼路径及效力判 1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诉讼路径及效力推断王礼仁 罗红军 黄金波20xx 年春,原告刘红玲未达法定婚龄而怀孕,便借用其姐姐刘路英的身份证与被告赵光武登记结婚。同年底,赵光武外出打工,从此再未与原告联系。原告于 20xx 年 x 月 x 日向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光武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并要求法院向民政部门发司法建议,建议民政部门撤销其婚姻登记。20xx 年 x 月 x 日,点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红玲因未达法定婚龄,借用其姐姐刘路英的身份证与被告赵光武登记结婚,其行为是错误的。但原告刘红玲与被告赵光武具有共同结婚的合意和行为,且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刘路英与赵光武没有结婚合意,也没有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实。因而,刘红玲与被告赵光武的婚姻关系成立,刘路英与赵光武的婚姻关系不成立。现原告刘红玲与被告赵光武均已达法定婚龄,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逝,应当认定其婚姻成立有效。因被告赵光武下落不明已两年有余,夫妻双方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刘红玲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如下:原告刘红玲与被告赵光武的婚姻成立有效;刘路英与赵光武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原告刘红玲与被告赵光武离婚;孩子由原告刘红玲负责监护。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本案应根据什么程序处理?二是刘红玲与赵光武的婚姻是否成立有效?对此,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刘红玲与赵光武的婚姻无效,应当由民政机关处理或按行政诉讼处理。理由是,刘红玲与赵光武在婚姻登记时,弄虚作假,属于婚姻登记错误。根据过去传统习惯做法,应由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假如民政部门不撤销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刘红玲与赵光武的婚姻有效,应当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其离婚问题。理由是,刘红玲与赵光武属于自愿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而且刘红玲在提起离婚时,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逝,应按有效婚姻处理。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刘红玲借用别人的身份证与赵光武登记结婚,但他们的婚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他们的婚姻有效,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原告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将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婚姻有效与无效之诉,与离婚之诉合并提起,法院合并审理。并认为,原告一方面起诉要求离婚,一方面要求通过司法建议由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两者相互矛盾,而且司法建议也不能成为原告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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