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煤场综合整治的活动方案 根据《市储煤场综合整治工作考核细则》规定,“凡在规定时间内,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区(市),暂停审批省、市以上生态系列创建荣誉;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对责任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取消由市农工办、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的生态系列创建等活动的评选资格;在整改期限内,对未完成整改任务或未落实整改措施的乡镇(街道)予以区域限批;对三个以上乡镇(街道)未完成整改任务或未落实整改措施的,对所在区(市)予以区域限批;对拒不整改、反弹严重(3 家及以上)、秩序混乱的区(市)给予通报批判,乡镇(街道)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对未按规定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企业,相关部门可依法予以实行限制措施”。 二、进一步明确整治范围、标准和完成时限 储煤场综合整治的重点是滕政办发[2024]77 号文件划定的煤炭禁储区内的煤炭经营业户(煤炭禁储区:国道、省道及旅游主干线两侧 2 公里内;名胜古迹、旅游景点、水源地周边和出境河流两侧 2 公里内;城市规划控制区及以外 2 公里范围内,镇区控制范围内)。 全市所有储煤场经过综合整治后,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储煤场建设手续完备,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2、储煤场的场坪、路面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清洁;周边配备高于设计堆高(或堆存煤炭)至少 2 米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并实行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边界大气 颗 粒 物 排 放 达 到 《 省 固 定 源 大 气 颗 粒 物 排 放 标 准 》(DB37/19962024)要求。有条件的要采纳棚式化或密闭贮存。储煤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及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露天装卸煤炭应当实行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3、搬迁或取缔的原储煤场所要清除存煤,拆除相关设备、设施。用作他途的,要符合相关规定;否则,要平整场地,恢复地貌。 9 月 15 日前全面清理完毕,9 月 20 日前迎接市组织的验收。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完成煤场综合整治任务 我镇成立由镇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经济进展办公室,具体负责检查行动的落实。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我镇部门联动、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拒不执行、干扰或抗拒综合整治工作的,要依法吊销有关证件,情节严重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