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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增强屠宰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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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增强屠宰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切实整顿和法律规范肉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保证肉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进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落实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法律规范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全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以提高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卫生为核心,强化屠宰管理,杜绝私屠滥宰生猪、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劣质肉等违法行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建立完善的猪肉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证肉品无病害、无注水、无掺杂使假,实现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 100%,镇街生猪定点屠宰率 95%以上,确保人民群众真正长期吃上安全合格的“放心肉”。 三、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原则,部门具体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管理工作。 四、责任制度 (一)落实常态化管理制度。从区商务、公安、工商、畜牧、卫生、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办公,坚持不间断市场执法检查。在重大节日期间,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全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肉品检疫制度。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必须在定点屠宰企业进行,严禁场外检疫或上市补检。一是严把生猪入厂关。定点屠宰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入口检查关,对进厂的生猪必须持有畜牧部门出具的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否则一律不得入厂,并接受畜牧部门的监督检查。二是严格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检验。畜牧部门必须向定点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屠宰企业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官方兽医按规程对生猪及生猪产品实施分类检疫。经检验合格的肉类产品,由负责检疫检验的人员出具《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并在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方可出厂进入流通环节;对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须监督屠宰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派驻的官方兽医对出具的检疫结果负责。 (三)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定点屠宰企业必须与区商务部门签订肉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配备具有检验资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员,负责做好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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