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和引导全省化工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依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结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10〕29号)的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政策与投资1、化工项目的建设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积极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类项目应符合准入条件和集中布局的要求;严格控制产能过剩项目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以及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落后和清洁生产水平低的项目建设;禁止建设属于国家和我省明令淘汰生产工艺、产品的项目以及危及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安全的项目
3、新建化工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主要是工程投资,不含土地费用)须在3000万元以上,且不得分期投入;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须在5000万元以上;单纯混合、分装、复配类化工项目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可适当放宽,但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4、对排污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或已无环境容量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化工项目
对确需建设的,应按主要污染物总量等量替代原则,先行关停淘汰落后的产能
二、厂址选择5、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有合理的排水去向
符合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主导产业和规划环评要求的新建及异地改扩建项目,应进入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
6、在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化工项目;已经建设的,应该按照保护区规划及相关规定,限期迁出
7、涉及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项目,不得在黄河、淮河干流及其它具有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河段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