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公司的证券基金管理思考论文

公司的证券基金管理思考论文_第1页
1/25
公司的证券基金管理思考论文_第2页
2/25
公司的证券基金管理思考论文_第3页
3/25
公司的证券基金管理思考论文投资基金起源于 1868 年的英国,以其方便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利益共享的独特魅力,以及在促进证券市场的进展,促进资本形成,优化产业结构,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中的积极作用,受到各国政府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得到了迅速进展。我国的基金业刚刚起步,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付诸阙如,监管体制急待完善,相关法律专题讨论在理论深度上还十分欠缺。由此导致目前基金业的进展中存在诸多问题,基金实际运作中违规操作现象严重,其换手率之高,交易量之大,已经严重背离基金自身的特性和稳定股市的初衷,不是理性投资的手段,而完全成为投机者的炒作工具,甚至有专家指出,投资基金是中国未来股市的潜在危机之一。[①]基金管理公司在整个基金运作中处于核心地位,其法律义务之完善是基金立法法律规范的重心,[②]对于保障基金资产安全、基金业整体的健康稳定进展意义重大,颇值探讨。一、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要讨论法律主体的义务,就要先探讨法律关系的性质和主体的法律地位。[③]投资基金(InvestmentFund),是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汇合起来,交由专业的投资机构进行操作,所得受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的投资方式。换言之,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募集资金,专家经营,代人理财”的投资方式。在美国,这种投资又称为“共同基金”(MutualFund),英国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Trust),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④]其中,专业的投资机构便是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依据委托管理合同,运用和管理投资基金资产,开展实际投资活动的公司。[⑤]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是由信托契约确定的信托关系。传统的信托关系当事人分为信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信托人通过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后者依据信托契约的规定将运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交给收益人。[⑥]作为一种证券化的信托关系,基金信托属于商业自益信托,即信托人与收益人重合,从而与传统信托法律关系的三方关系(包括收益人、信托人和受托人)有所不同。基金主体一般包括投资人(亦即收益人、信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金主体的法律关系从整体上而言,表现为三位一体的二元投资基金契约结构模式,即以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为订约方,投资者为相关受益方的三位一体型态,具体分为内部和外部两元结构,从外部而言是信托人(收益人)...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公司的证券基金管理思考论文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