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厂房出租合同十篇厂房出租合同 篇 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甲方将位于 的标准化的厂房(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
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 平方米
2、本租赁物的功能为生产用厂房, 包租给乙方使用
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以加工为主),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本租赁物实行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限届满前 2 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付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 租赁费用 1、租金 厂房每年租金 万元整(大写: ),支付方式为每 支付一次,金额为 元
2、租赁保证金 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在本合同生效两日内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以及缴清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后,甲方将在两日内乙方租赁保证金
3、其它费用 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安全保卫费)由乙方向物业管理办公室交纳
4、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最底限
第五条 租赁物的转让 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