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
目的和适用范围2
认证业务范围3
认证机构的条件和要求5
认证人员的条件和要求6
认证程序和要求7
认证证书的管理8
获证组织信息的报告9
与其他管理体系认证的结合审核10
受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申请11
认证机构认可和认证人员注册的要求12
附则附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1
目的和适用范围1
1为规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管理
3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遵循用能单位自愿原则
认证业务范围根据能源管理体系实施组织的能耗设备、设施和系统用能方式特点的共性,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按能源供给和能源需求两个方面划分为15个业务范围,详见附件
认证依据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以国家标准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和国家认监委发布或备案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要求》为认证依据
认证机构的条件和要求为保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名单,并加强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认证机构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4
1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具有3年以上管理体系认证从业资格的;4
2了解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等;4
3有10名以上经注册的能源管理体系专职审核员;4
4申请机构一年内没有违反认证认可法规的记录;4
5管理体系认证能力符合国家标准GB/T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且在提交申请前两个年度内的认可评审中没有严重不符合;4
6建立有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环节的相互分开;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