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IPO前社会保险遗留问题处理探讨【摘要】本文通过对拟上市公司IPO前遗留的漏缴、欠缴、补缴等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问题的现状进行分析,阐述拟上市公司存在的IPO阻滞问题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制度必要性,根据拟上市公司IPO前需要满足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特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与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颁布、上市公司业绩的示范效应以及紧接着连续几年的股市“财富神话”使众多契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财务指标的拟上市公司上市热情空前高涨,近乎一致地选择了IPO
但个别拟上市公司,尤其是民营企业历史上不佳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譬如不缴、欠缴、少缴、逃缴社保等问题的存在,则无疑似一盆冷水,使本来一片光明的上市前景蒙上了阴影
一、拟上市公司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理基础IPO是拟上市公司的一次升华,当一个公司选择了IPO并通过IPO来融入现代主流经济体系时,也就选择了接受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并需要接受相关规则的约束,这其中当然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法律法规的约束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发行人在最近36个月内不得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发行人应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该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确定的法定义务
此外,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要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也是企业经营者的基本要求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