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必备的安全保障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有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标或者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如下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行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重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局限性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章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原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牌。七、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部门在紧急状况下应当采用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立案。八、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章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原因、防备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九、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标或者行业原则的劳保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急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