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内蒙古万柏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安快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XXXXXX 公司(本合同模板为 Word 格式,可根据您的需要调整内容及格式,欢迎下载。)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有二:1、丢失货物价值是否能确定?2、被告是根据托运 单上格式条款 3 赔偿还是根据货物价值赔偿? 一、本代理人认为丢失货物的价值是完全能够确认的。 首先,货物托运的基本做法是,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应该核对或检验托运货 物品名、数量和状况,这也是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本案被告的 业务员张思作对原告托运货物品名、数量进行核对后,将货物打包拿走,并且填 写一份托运单(证据一),托运货物为电脑配件,收货人为张乃奇,货物的品名 和数量不可能在托运单上一一列出,只按打包后的数量 1 件记载。而原告与张乃 奇签订的 销售合同 (证据二)则清楚地列明了货物的品名、数量和单价,被 告虽然对该证据表示异议,但是没有提出反证,该 销售合同 客观存在,合法 有效,证明了托运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 其次,被告将原告托运的货物丢失后,很快就向海淀派出所报案,被告报案 笔录(证据三)陈述丢失的货物品名、数量、单价与原告和张乃奇的 销售合同 吻合,报案笔录上是被告具体经办人张恩作的亲笔签名。虽然张恩作在报案时已 经记不清货物具体品名和数量,原告业务人员将货物的品名、数量和单价与张恩 作一一核对,张确认后再向海淀派出所报案,并在报案笔录上签字,张恩作签字 确认行为是代表被告公司的职务行为,应该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被告认为张恩作报案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事实依据。张恩作是被告 的工作人员,是负责货物承运的具体经办人,其在货物承运前检验核对了货物, 在货物丢失后又与原告一一核对货物品名、数量和单价,其在报案笔录上签字是 基于其对事实的确认,是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换句话说,假如箱子里装的是红 薯条或玉米棒,原告业务员把它说成是电脑,张恩作是不会在这样的报案笔录上 签字的,也没有任何人威胁和强迫张恩作在该报案笔录上签字。因此,报案笔录 应该作为认定货物价值的依据之一。 第四,托运单、被告报案笔录以及原告与购货人张乃奇的 销售合同 相互 吻合,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丢失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被告代理人 认为销售合同与托运单上订货日期相互矛盾,并且不可能事先约定货物交被告运 输的说法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