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 20XX 年第 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XX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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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根据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鼓舞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七条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 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进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
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
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有关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