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2 法制科审核资信调查表,对不符合1 目的规范客户资信管理的流程,预测客户信用风险,保护公司的客户资源,改善客户质量。2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用于客户资信制度的管理,包括客户信息收集制度、客户资信档案管理制度、客户资信调查制度、客户信用分级管理制度、客户群的监督与核查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用管理部门对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的资信进行动态管理,为评审客户,确定授信限额监控货款,执行账款追收提供支持。3 内容3.1 客户信息收集3.1.1 信息收集原则信息收集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标准化、制度化的原则。3.1.2 信息收集的目标全面收集客户信息;建立各部门间的合作和协调;节省信息管理成本;为建立客户数据库奠定基础。3.1.3 信息收集流程3.1.3.1 新发生业务的客户信息收集流程在合同洽谈阶段,营销代表要随时收集客户的资信方面的有关信息,计财部提供客户财务信息和老客户资信变化跟踪流程。每半年定期报告一次报告时间为每年元月份和七月份;或者客户的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如重大购并行为、破产清算、发生重大法律诉讼等。填报流程见(附流程图一)3.1.4 客户资信填报管理。3.1.4.1 新发生业务的客户资信调查表必须在合同评审时与合同意向书同时传回营销本部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才能签订合同,遇特殊情况,如竞争激烈暂时无法获得足够的资信情况要签合同,必须征得事业部营销公司总经理的批准才能签订合同,并且在最迟三天内或发货前将资信调查表传回法制科评审,否则法制科只能出具否定意见。3.1.4.2 未按要求评审资信即签定正式合同,法制管理科将提请事业部营销公司总经理对责任人和区域负责人处以 500 元~1000 元的罚款。3.1.4.3 如客户资信填写不全或不合要求,法制科有权责成营销代表或分公司经理补充调查内容,在没有收到补充调查的书面报告前,视同没有通过法制科评审。3.1.4.4 因条件限制,有关详细的客户资信情况需信用人员调查,法制科将提请上级领导安排法制催款员配合提供有关资信情况的报告,法制催款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报告,拖延或不报者将处以 200 元~500 元的罚款。催款员因调查客户资信发生的相关的费用计入该发生业务所在事业部。3.1.5 客户资信调查表,见(附表一)3.2 客户资信档案管理3.2.1 资信档案管理原则按国际通用标准规范资信档案的管理,准确性,检索性,及时性,完整性。3.2.2 资信档案管理的目的加强客户资源的管理,防止个人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