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市属事业单位改革步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台市委〔2006〕6号)精神,现就市属事业单位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改制的范围(一)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二)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三)社会公益类、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保障、中介和专业技术服务职能,自身具有盈利能力的,并可剥离的部分;(四)可通过市场化运作并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二、改制的形式(一)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合伙企业;(三)出售;(四)撤销;(五)其它形式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其国有资产一般应全部退出
事业单位改制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改制形式
有一定资产规模及有发展潜力的单位,一般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小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一般改制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一般可采取撤销、归并、人员分流的办法
三、资产处置办法(一)资产评估、资产核销和产权界定事业单位改制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核销与剥离,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在市财政部门统一政策指导下,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
改制单位必须对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帐、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
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财务审计
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单位进行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审计报告书
改制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
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事业单位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