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重症医学科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重症医学科医疗质量、保证重症患者安全,规范全省重症医学科的组织与管理,四川省重症医学质控中心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舰,以及《卫生部重症医学科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重症医学科是重症医学学科的临床基地,本规范适用于重症医学科,以实现高质量、系统的医学监护和救治技术为基本要求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指导和监督,四川省重症医学质控中心代表四川省卫生厅医政处具体实施对全省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行业管理,制定重症医学医疗质量控制评价标准,并具体组织评价与监督,全面促进我省重症医学快速、科学、系统发展
第四条医院应当加强重症医学科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不断提高重症医学的治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我省三级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均应设立重症医学科,重症医学学科属于临床独立学科,直属医院职能部门直接领导
重症医学科是重症医学学科的临床基地
第六条从事重症医学工作的医师应持有重症医学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持有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重症医学科应该实行三级医师负责制
三级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必须是副高职称以上,持有重症医学医师资格证书;二级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应当持有重症医学医师资格证书,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重症医学科负责人必须具备丰富的重症医学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
第八条重症医学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专职医护人员
第九条重症医学科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护和治疗设备,接收医院各科的重症患者
第三章医疗环境第十条重重症医学科的病床数量根据医院等级和实际收治患者的需要,一般以该重症医学科服务的病床数或医院病床总数的2-8%为宜,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